(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一)、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免徵貨物稅。
(二)、刪除彩色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及錄音機等4項電器類貨物課稅項目。
(一)、 免稅額:由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70歲以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由14.55萬元調高至15.15萬元。
(二)、 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由26.2萬元調高至27.2萬元。
(三)、 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
(四)、 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亦分別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一)、優化綜合所得稅網路(含手機)申報服務:新增網頁無障礙專用版報稅系統,同時支援電腦及手機裝置,提供視障納稅義務人可搭配報讀軟體,達成自行完成申報目標。
(二)、開放國稅查(核)定案件逾期可採線上繳納:開放國稅查(核)定案件,於繳款書填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得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納。
(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得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納。
(四)、延長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修正「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延長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
(五)、簡化旅客攜回自用舊汽車完稅價格核估作業: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倘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提供原始新車購買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依作業要點附表2計算折舊並核定完稅價格。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情形,應由賣方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電子發票折讓單),交付買受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之用,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該局說明,考量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財政部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買方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賣方已開立電子發票,如部分貨物有瑕疵而產生進貨折讓,不能再以紙本開立折讓單方式交付賣方,應依前揭規定先由雙方合意折讓金額後,再由賣方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傳輸至平台及交付買方營業人。
該局提醒,賣方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7日內(買方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方為非營業人)據實上傳存證,考量作業方式與紙本發票不同,財政部前已訂定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輔導期限後如未依限據實上傳,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建議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
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林子樺 電話:(04)25291040轉328
(一)、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免徵貨物稅。
(二)、刪除彩色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及錄音機等4項電器類貨物課稅項目。
(一)、 免稅額:由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70歲以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由14.55萬元調高至15.15萬元。
(二)、 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由26.2萬元調高至27.2萬元。
(三)、 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
(四)、 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亦分別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一)、優化綜合所得稅網路(含手機)申報服務:新增網頁無障礙專用版報稅系統,同時支援電腦及手機裝置,提供視障納稅義務人可搭配報讀軟體,達成自行完成申報目標。
(二)、開放國稅查(核)定案件逾期可採線上繳納:開放國稅查(核)定案件,於繳款書填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得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納。
(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得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納。
(四)、延長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修正「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延長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
(五)、簡化旅客攜回自用舊汽車完稅價格核估作業: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倘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提供原始新車購買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依作業要點附表2計算折舊並核定完稅價格。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情形,應由賣方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電子發票折讓單),交付買受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之用,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該局說明,考量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財政部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買方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賣方已開立電子發票,如部分貨物有瑕疵而產生進貨折讓,不能再以紙本開立折讓單方式交付賣方,應依前揭規定先由雙方合意折讓金額後,再由賣方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傳輸至平台及交付買方營業人。
該局提醒,賣方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7日內(買方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方為非營業人)據實上傳存證,考量作業方式與紙本發票不同,財政部前已訂定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輔導期限後如未依限據實上傳,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建議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
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林子樺 電話:(04)25291040轉32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辦理員工旅遊方式慰勞員工,其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增進員工情誼,舉辦員工旅遊等康樂活動以凝聚內部向心力,該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員工旅遊,向乙飯店支付住宿費用及餐費等計新臺幣(下同)105萬元,該費用具有酬勞員工性質,其所含之進項稅額共計5萬元〔未稅銷售額(105萬元/1.05)×稅率5%=稅款5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甲公司於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時,將其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誤將支付員工旅遊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未依規定時限〔如開立電子發票須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受人為非營業人)、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於次期開始10日內〕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114年1月至2月間因全部電子發票上傳之賣方營業人名稱與稅籍登記不符,涉有未據實傳輸存證之情事,經國稅局通知其於期限內補正傳輸正確資訊,逾限未予補正,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處以3,000元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存證之時效及正確性,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疏漏或錯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並免予計入違章次數。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確實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傳輸電子發票至平台存證,並建立檢核機制,及時修正錯誤。
相關作業規定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楊股長 06-2298132
更新日期:114-08-2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114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1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除符合免辦理暫繳者外,應就其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省時又省力。 該局就114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一般申報
1.按上(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但營利事業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仍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2.另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一次性之房地交易,而面臨暫繳資金壓力,財政部於114年7月30日發布解釋令,自114年度起,即今年9月申報暫繳採「一般申報」方式者,其上(113)年度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無需納入暫繳稅額計算。
(二)試算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4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二、免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 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13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4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
該局特別提醒,為提供多元及便利之繳納稅款方式,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有應納稅款時,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大便利超商(限應納稅款3萬元以下)臨櫃繳納外,亦可使用自動櫃員機(ATM)及透過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營利事業如對辦理暫繳規定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
更新日期:114-07-30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丹娜絲颱風重創臺灣南部,造成嚴重災情,為讓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重建修復家園,該局將轄區內臺南市、嘉義縣及嘉義市地區之個人,申請災害損失期間由1個月延長為6個月(自114年7月5日起至115年1月4日止)。
該局說明,為緩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壓力,該局另於114年7月9日公告丹娜絲颱風風災期間申報繳納及發單開徵之各類國稅稅目有關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
該局再次強調,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資訊及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謝股長 06-2223111轉8065
【雲林訊】 雲林縣稅務局為提升便民服務效能,與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合作,共同推出升級版「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線上申辦平台(https://gov.tw/K9a),串聯包括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苗栗縣、新竹縣、新竹市、彰化縣、嘉義市、高雄市、花蓮縣、臺東縣、南投縣與嘉義縣等15個縣市,提供民眾24小時不打烊的線上稅務文件申辦與下載服務。
稅務局表示「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突破傳統行政區域的限制,讓民眾即使身處異地,也能輕鬆取得15個縣市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繳納證明」、「房屋稅及地價稅課稅明細表」及「房屋稅籍證明」等5項地方稅務電子文件。申辦方式簡便,民眾僅需透過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登入系統,並完成電子信箱驗證,即可快速取得所需文件,免去臨櫃奔波之苦。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平台也提供「機關文件驗證區」功能,使用單位可線上即時驗證文件真偽與有效性,提升資料應用的安全性與效率。
稅務局強調,此服務全面實現跨域合作與數位轉型,便利民眾異地生活、就業或置產的稅務需求,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總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4-06-04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我已對核定要繳納的稅款不服提起復查,為何名下的財產仍被禁止處分不能移轉?」一位民眾忿忿不平的對稅務局人員抱怨。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在繳納期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就會被移送到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果對於核定的稅款不服且已依法提起復查,只能暫緩辦理移送執行,但因仍有欠稅,為保全國家的租稅債權,稽徵機關得就納稅人相當於應繳稅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係指納稅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而言。納稅人雖已對於核定稅款不服且提起復查的救濟手段,但只要逾期仍未繳納,就屬欠稅,稽徵機關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
該局提醒民眾,因欠稅而財產被禁止處分登記者,如有財產移轉或貸款需要時,應先行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再請稽徵機關函請相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5518141轉分機520至52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延長至114年6月30日,營利事業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申請適用各項投資抵減之受理期限截止日同步延期至114年6月30日,符合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條件者,切勿錯過減稅機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應依各項租稅優惠法令規定於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同時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因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故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產創條例第10條之2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均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亦即申請期間調整為114年2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另申請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亦即申請期間調整為11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在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時,應依規定辦理申請及申報程序,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 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0
撰稿人:林純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之大陸地區公司,於大陸地區依當地稅法規定就當期所得繳納之企業所得稅,不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就該來源所得已繳納之稅款,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國內營利事業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就該股利所得繳納之稅款,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至該大陸地區之公司,於大陸地區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因該公司所得毋須併計國內營利事業所得課稅,自無前揭稅額扣抵之適用,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營利事業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大陸地區乙公司之股利所得2,000萬元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300萬元。案經該局查核後發現,前揭可扣抵稅額300萬元中,200萬元為甲公司自大陸地區乙公司獲配股利所得之扣繳稅額,得依前揭規定自甲公司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其餘100萬元係乙公司於大陸地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爰調整減列,補徵稅額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之稅額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業單位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規定。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幼兒園111年度其他所得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之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不符,該局爰剔除其負責人之薪資及伙食費共268,800元,不予認列為幼兒園之費用。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商號113年11月給付A君租金30,000元,應於給付時扣取扣繳稅款3,000元,並於113年12月10日前將該扣繳稅款向公庫繳納,且應於114年2月5日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支,應確實依照上開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有雇用員工給付薪資費用,或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應該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每年一月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該所發現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常誤以為其稅捐都是由國稅局核定開徵,沒有稅法上應自行主動申報的義務,故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因而遭受處罰。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商號113年11月給付A君租金30,000元,應於給付時扣取扣繳稅款3,000元,並於113年12月10日前將該扣繳稅款向公庫繳納,且應於114年2月5日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113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因114年1月遇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之情形,故申報截止日延至114年2月5日止,民眾如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11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2月5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如期完成申報,以免逾期申報而受罰。
該所說明,現行憑單申報可採用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其中網路申報除了便捷省時,又能節能減碳,請多加使用。以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透過網際網路傳輸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並完成申報。此外,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除逾期申報案件外,均可使用網路申報。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不課徵營業稅。
該所提醒,營業人可自行檢視若有上述情形而誤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可填寫申請書敘明事由,並檢附該期營業稅申報書及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營業稅申報資料。
該所進一步說明,有民眾來電詢問,公司銷售1臺機器設備,由於買方付款遲延,經過協商後,雙方約定買方另應支付1筆遲延付款利息給公司,該筆遲延利息是否需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綜上所述,不需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電影院之電影票收入,屬娛樂稅法第2條所稱之娛樂場所所收票價,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27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影票收入雖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應填載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書之免用統一發票應稅銷售額欄位;如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則填載於免稅銷售額欄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運用跨稅目數據分析並交叉比對相關課稅資料,查獲某電影院109年至111年間涉嫌短漏報免開統一發票之電影票收入銷售額3,0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50萬餘元外並依法裁罰。
該局特別呼籲電影院業者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稅捐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得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吳建忠
電話:(04)23051111轉753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兼營營業人除年度中新設立、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或變換扣抵法後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外,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如未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分局說明,年度中新設立、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或變換扣抵法後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無須辦理調整,至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
該分局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的股利收入,不論源自國內或國外,皆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稅,以免致虛報進項稅額遭補稅處罰;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的股利,包含「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營業用者,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是以自己住家使用之房屋,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登記場所,而實際交易均於網路平台完成者,仍可以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倘若網路銷售貨物及勞務都是在網路平台完成交易,且登記營業場所的房屋沒有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營業相關使用者,仍然可以經民眾申請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對稅務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台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如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既非配偶,也不是直系親屬,而是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時,將無法適用。舉例來說,吳先生於近期剛辦竣繼承父親的土地,並於土地上房屋設立戶籍登記,但土地上房屋為吳先生的弟弟繼承登記,地上房屋雖無營業或出租,但因吳先生與其弟的關係為旁系親屬,所以吳先生的土地無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要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其中一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五)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該局提醒民眾,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須於當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核准後,才可於當年度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住在太保市的張先生近來與同事及隔壁鄰居聊天時,常聽到目前政府在推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政策,包括有自住房屋及囤房稅等都有不同以往的規定,張先生擔心會影響來年房屋稅稅額。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自1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要變革規定如下:
一、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2%),原規定「房屋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3戶為限」,增列「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規定。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標準以下者,稅率則降為1%。
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及「全數累進」方式課徵房屋稅,區分為以下三類: (一)符合「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2.4%。 (二)「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其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為2%至3.6%。 (三)除上開二類以外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則為2%至4.8%。
三、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符合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之適用。
四、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一律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財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自住住家用房屋」認定要件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規定,如您的房屋在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務必在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免再提出申報,財稅局會主動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戶籍遷出,也請務必保留一位符合資格的人設籍,才得以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洽詢。
財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總局:(05)3620909分機101至108。民雄分局:(05)2260505分機211至217。
(臺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2‰,一般用地稅率則為10‰至55‰,兩者稅額相差至少4倍以上,民眾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符合設立戶籍、無出租或營業、一處為限及一定面積範圍限制等要件,但很多民眾因不諳法令規定,而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稅局局長沈政安表示,該局為了保障民眾權益並落實輕稅簡政的施政理念,運用資料採礦概念,透過比對稅務、地政、戶籍及營業等資料,挑錄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資格者,主動寄發全國獨創且兼具個人專屬QR-Code及廣告回信功能之節稅通知書,貼心協助民眾節省地價稅。
沈局長進一步說明,收到地價稅節稅通知書之民眾,只要核對資料勾選確認,可免附回郵寄回申請,或是使用手機、平板掃描通知書上的個人專屬QR-Code,連結至個人專屬回復平台,經身分驗證後,免再填寫資料送出申請,彈指間即可完成,便捷又安全!
該局特別提醒,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於開徵40日前(即每年9月22日前,如遇例假日則順延)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即可享受地價稅優惠稅率,如收到節稅通知書或有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者,請把握於期限前提出申請。如果仍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今(113)年房屋稅將於5月開徵,開徵期間自113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本次稅款的課稅所屬期間為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止,繳款書已於113年4月23日委由中華郵政(郵局)陸續寄發,請民眾多加留意。
該局提醒,如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而遺失的民眾,請於繳納期限屆滿前,以網路、電話、書面、傳真方式或就近向該局及所屬分局、各縣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稅務服務櫃臺申請補單。3萬元以下稅款,也可自即日起至113年6月3日止,至四大便利商店(統一、全家、OK、萊爾富)透過多媒體資訊機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查詢列印稅款繳費單(小白單),即可於便利商店櫃臺繳稅。
該局積極推廣E化繳稅,民眾可直接使用行動裝置或透過電子支付機構、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APP,直接掃描繳款書上QR-Code線上繳稅;亦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快速又方便。
該局進一步提醒,今(113)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如逾期繳納,每超過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請民眾儘早繳納,以免傷荷包。有關房屋稅疑義可電洽: 0800-396969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近日接獲某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因為公司營業情況不佳無法繼續經營,已經決定在今(113)年3月份要解散,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那些需要申報及什麼時間要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另外,同條文也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書表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依民眾詢問情況進一步說明,假設該公司於今年3月1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同年3月11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同年3月18日,並於同年5月27日清算完結,該公司113年間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有下列幾項應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除可至轄區當地分局、稽徵所臨櫃申報外,也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網路申報,既省時又方便。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收入,若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境內買受人(即扣繳義務人)倘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之稅款,得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前,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以我國來源收入依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A公司架設之網站購買線上廣告,支付報酬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甲公司依規定應按扣繳率20%扣繳稅款2萬元;如該公司與A公司約定,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於給付前向南區國稅局申請該筆報酬按適用淨利率(假設為30%)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假設為50%)計算所得額,經該局核定後,甲公司應扣繳之稅款即為3,000元(10萬元×30%×50%×扣繳率20%)。
該局說明,前述扣繳義務人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時,除填寫扣繳義務人專用的「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並應檢附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合約、外國營利事業營業內容、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且必要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前,可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查詢」項下,查詢外國營利事業(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經同意公布適用結果核准名單,據以計算應扣繳之所得額及扣繳稅額;如查無案關交易電商之公告資料,再行備妥相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歐股長 06-2223111分機803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自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實質投資金額,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80萬元及20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112年度以該等年度盈餘斥資500萬元(即109年度150萬元、110年度180萬元及111年度17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2台,於112年7月15日支付訂金100萬元,同年10月25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00萬元,甲公司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將實質投資金額自109、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因機器設備實際交貨日係於109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後,而111年度未分配盈餘尚未屆申報期,甲公司應自該機器設備交貨日起1年內(即112年10月25日至113年10月24日)填具109及110年度更正後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購買機器設備之支出分別以150萬元及180萬元列為計算109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填寫各該年度「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另於113年5月辦理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將170萬元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以減除後之金額計算111年度應加徵稅額。簡要列表說明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應注意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項目,並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且實際支出金額應扣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達100萬元以上,始符合申請減除要件。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財政部於今(23)日行政院第3881次院會會議,就該部近年所得稅稅制稅政優化成效,及持續實施的重要惠民措施提出以下報告:
一、所得稅量能課稅,發揮所得重分配功能
二、服務升級,報稅更方便
三、接續實施的重要惠民措施
新聞稿聯絡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因執行無著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應以法院掣發債權憑證之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及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得以呆帳損失列支。換言之,營利事業之債權執行無著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尚非得由營利事業自行選擇呆帳損失認列年度,而係應認列於債權無法收回之年度,亦即應於法院核發債權憑證之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無法收回其對乙公司銷貨產生之應收帳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仍未能獲清償,甲公司嗣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600萬元,惟查法院係於109年度核發債權憑證,而甲公司遲於110年度才列報對乙公司應收帳款之呆帳損失600萬元,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剔除所列報之呆帳損失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甲協會來電詢問,先前與某縣政府簽訂一項合作計畫,近期因計畫執行完成,領取了一筆政府補助款,應否繳納營業稅?要如何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第1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第2條)。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下稱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第6條)。是以,機關團體受政府單位委託參與辦理行政計畫,如執行成果歸屬政府單位所有或雙方共同擁有者,所收取之補助款為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對價,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例如,甲協會與某縣政府簽訂共同執行計畫合約,約定執行成果歸該政府機關擁有,則甲協會依約所收取的補助款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報酬,應開立5聯式之407繳款書,將第4、5兩聯交付該政府機關,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第1、2、3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如有收受政府「補助款」,不能僅以「補助款」名稱即認定所收取款項無須繳納營業稅,需再自行檢視合約內容及款項性質,如有應繳納營業稅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逾限未繳納者,倘在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熱門線上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點選營業稅407繳款書,輸入相關欄位列印持憑向公庫繳納並加計利息,得予免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林股長 06-229808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者,於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3目有關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時,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
該分局提醒,近日多有民眾詢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分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依上揭規定除符合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者,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仍受交易前6年內均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限制,不得分別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李先生105年3月15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000萬元,於111年12月20日出售,成交價2,0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之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說明如下:
李先生於111年度出售該房地已申請適用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任一人於6年內不得再適用此租稅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縣府申辦工廠設立(變更)登記時,就可以同時申請地價稅工業用地優惠稅率(10‰)及房屋稅營業用稅率減半(1.5%)徵收,不但能減少民眾於機關間奔波,亦能維護民眾權益。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部分如符合工業用地優惠稅率條件者,可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坐落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房屋稅部分需於減免原因發生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當月起適用,而已核准之優惠稅率,於原因及事實未變動前可繼續適用,免逐年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醒民眾,工廠用地通常比一般用地面積大,因此如果有申請相關優惠稅率,課徵的稅額將會差很多,為方便民眾申請房屋稅適用營業用減半課徵及地價稅工業用地優惠稅率,稅務局特別與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辦理跨機關合作,歡迎多加利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致1人以上發票中獎時,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溢付中獎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不會損及中獎人權益。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不可開立同年期別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造成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轄內A商號為112年7月1日新設立的美食小吃店,店員因不諳系統操作,於112年7月10日重複開出兩張同一字軌號碼之發票,並交給2位不同消費者,嗣店員發現時,消費者早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倘112年7-8月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字軌號碼如有中獎,兩位中獎人皆可領取中獎獎金,該重複兌獎之溢付獎金將由A商號賠付。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倘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營業人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以3次為限。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臺中訊)面對飆漲的房地產,民眾紛紛投入購屋行列,但有房產就須繳納地價稅房屋稅。中市地稅局提醒民眾,政府對於自住用房地提供稅率優惠,以地價稅來說,一般土地是10‰起累進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為2‰,只有原稅負的1/5。且另處房屋若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就可以再多申請一處適用自住優惠。
由於民眾常以為地價稅只能有一處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基本條件需無出租、營業,且設有戶籍。只核准一處適用自住優惠的情形,多是因為另一處未設戶籍或設籍人不符合規定。因為夫、妻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係共同生活,即使戶籍分設在各處房產,也確實都是自住使用,但只能擇定一處享有自住優惠。解決方法是,只要另處房產有1位成年直系親屬設戶籍,就可以加1人多1處,兩地同時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了。
稅務局舉例說明,張先生在臺中有2戶房屋,A屋由張先生及未成年小孩設戶籍,B屋只有張太太1人設籍(或無人設籍),則只能選擇一戶可以適用地價稅自住優惠稅率。如果B屋遷入1位成年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等),則兩屋都可以申請適用優惠稅率囉!
民眾如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以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日前出售一筆土地,已辦妥移轉登記,後來因故解除買賣契約,是否可以申請退還之前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買賣雙方因合意訂立買賣契約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經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規定買方負有將土地所有權返還賣方的義務,此返還土地的移轉行為,屬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應再次申報土地增值稅,除符合法令規定減免或不課徵等要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且不得申請退還先前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解除契約協議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課徵印花稅。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臺中訊) 112年度房屋稅即將於5月1日開徵,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今年房屋稅繳款書已於4月21日委託郵局陸續寄出,繳納期間至同年5月31日止,請納稅義務人依限期繳稅,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或已收到繳款書後不慎遺失,可以透過電話、傳真、網路或親自向該局所屬分局申請補發,以利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往年有許多民眾因住居所地址變更未即時向該局申報,而遲遲無法收到稅單,致延誤繳納,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住居所地址有變更時,請即時向該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變更地址,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另為響應環保,納稅義務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至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線上查詢及繳稅,無須列印紙本繳款書;或可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轉帳通知及繳納證明」,一經申請成功,每年皆可適用!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對房屋稅繳款書或相關事項有疑問時,歡迎利用電話向地方稅務局各分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臺中訊)繳稅季節即將來臨,無論是使用牌照稅、房屋稅或地價稅,每年開徵時總是會有民眾反映,為何遲遲沒有收到繳款書?絕大部分原因是民眾通訊地址已更動,但未向地方稅務局申請,繳款書還是以原地址寄送,導致未收到稅單。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為避免忙碌生活中,忘記申請變更地址而漏接稅單,申請以電子信箱接收繳款書就是個好方法,除非申請後信箱要異動,否則一次申辦、年年適用。民眾可透過以下管道申請:一、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定期開徵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項目,二、至該局官網線上申辦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另外,也可以填妥各稅開徵繳款書背面申請電子稅單欄位寄回(免郵)地方稅務局申請。
該局也特別提醒民眾,電子稅單須於開徵前2個月提出申請,則從當年度即適用,如逾期申辦,則自次年開始才會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
如果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報繳營業稅,其已申報之進項稅額始可扣抵銷項稅額或退還,倘經稽徵機關查獲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才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不得主張扣抵當次查獲之短漏報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為前提,若於稽徵機關查獲其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因營業人並未就此部分進項憑證辦理進項稅額之申報,尚難據以按銷項稅額扣減包含該未申報部分之進項稅額後之餘額計算漏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9年7月至8月間銷售貨物,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後,甲公司向該局陳述並主張雖漏報銷售額200萬元,惟可提出尚未申報之合法進項憑證金額300萬元,未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並無逃漏稅,應免予處罰。經該局以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已造成逃漏稅之事實,且於查獲前未申報相關進項稅額,與前揭規定不符,自無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不得主張扣抵當次查獲之短漏報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以已申報為前提,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若有合法進項憑證,請把握10年之申報扣抵期間敘明理由儘速補報,可扣抵查獲後所產生之銷項稅額,以維扣抵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倘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甲公司110年1月1日貸與乙公司款項500萬元,迄至年底乙公司仍未償還且甲公司未向其收取利息,若甲公司帳上並無借入款項,其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110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366%設算調增利息收入11.83萬元(500萬元X2.366%);惟若甲公司帳上有800萬元之銀行借款,且該筆借款之借款利率為2%,則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500萬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0萬元(500萬元X2%)。
該局呼籲,公司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所收取利息偏低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台中市區盛行零食場娃娃機店收取費用供人娛樂。其具有娛樂性質,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依法應課徵娛樂稅,如未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提醒未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之業者,請速至稅務局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以免被查獲受罰。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台中訊】常有民眾或代書因房屋移轉申報契稅,來電詢問房屋稅課稅現值,然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房屋現值屬應保密之課稅資料,無法以電話或傳真提供查詢服務,必須由本人、授權之代理人或繼承人始可查詢。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查詢房屋課稅現值除了一般的臨櫃申請外,亦可至該局網站線上申辦系統的房屋稅項目下,申請查詢房屋稅課稅現值,稅務局審查通過後會儘快以公文回覆,相當方便;此外,尚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自然人憑證(或是已註冊之健保卡、工商憑證)查調現值,如果是委託地政士代理查調案件,則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同時上傳授權書及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亦可辦理。網路申請管道多元又便捷,民眾可多加利用。
民眾如對房屋稅課徵有進一步疑問,歡迎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稅AI可比」智能客服系統,提供民眾24小時全年無休的地方稅諮詢服務,落實沒有歧視的稅法與稅制,有助於推動SDG16,促進城市永續發展。
地稅局長沈政安表示,為推動城市永續發展並彌補民眾於非上班時間無法處理稅務問題的服務缺口,該局自108年起全國首推在官網(Web)及通訊應用程式LINE(ID:@taichungtax)建置「中稅AI可比」智能客服系統,提供民眾以聊天方式,詢問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娛樂稅及印花稅等各稅目的問題,民眾免出門、宅在家稅務問題即可輕鬆獲得解決。108年至111年10月民眾提問數成長率高達309%,有助台中市邁向低碳宜居城市。
地稅局說明,繼108年首推全國最完整的AI智能客服後,今年再協助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打造全國版的「地稅小幫手」智能客服及「財政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LINE官方帳號,以聊天方式提供各稅目資訊,並即時取得全國地方稅稅務活動,讓民眾不受時空限制享受地方稅服務。為持續推動永續發展業務,預計112年1月起該局官方LINE「中稅AI可比」將串接全國地方稅智能客服系統,持續提供台中市民提問地方稅服務,歡迎市民多加利用。
地稅局提醒,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如有給付租金時,除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外,還要注意租金扣繳率及憑單申報期限會因出租人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營利事業有無境內固定營業場所而有所不同。
該局說明,出租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不含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應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後,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在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若出租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者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應按扣繳率20%扣取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甲公司自111年1月起,以每月給付租金30,000元向A君承租房屋作為辦公處所,A君為我國境內居住者,甲公司應於每月給付A君租金時,按扣繳率10%扣取3,000元稅款,在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112年2月6日前(112年1月適逢國定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又因2月5日為例假日,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將111年全年給付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若發現給付租金等各類應扣繳所得有漏未扣繳情事,應儘速補扣繳,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者,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林股長 06-2223111分機8071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0b22f3fcec04d9d9f92aa74c3db684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強化網路申報作業資安防護機制,避免因密碼強度不足增加密碼 被盜用之資安風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調整「簡易電子認證」密碼強化措施,第㇐階段自 111 年5 月1 日起針對納稅義務人新申請帳號或變更密碼者進行檢核,包括:密碼⾧度應為8 至 12 碼,密碼字元組合至少自英文大寫、英文小寫、數字及特殊符號這4 類中擇取3 類組成,密 碼重設不得與前次重複;第二階段自111 年10 月20 日起全面實施,如密碼強度不足申報系統 將提示更換密碼訊息,且不允許繼續作業。
該局說明,簡易電子認證是以帳號(統㇐編號)及密碼組成以進行申報資料上傳之㇐種身分 認證機制。主要於網路報稅開辦初期,期望以好用及易用之原則,提供僅能上傳申報資料之身分 驗證措施,讓納稅義務人能快速完成網路申報作業,達到便民目的。
該局進㇐步說明,為避免現行密碼不夠嚴謹且密碼強度要求不高,易被有心人士破解密碼 並惡意上傳錯誤申報資料,損及納稅義務人申報權益,故進行強化簡易認證之資安措施,於10 月20日以後,各採用簡易認證之申報系統舊密碼若檢核密碼強度不夠,則無法進行申報上傳,系統將提示變更密碼,待重設密碼符合密碼強度要求,才能進行申報上傳作業。
該局提醒,除上述密碼強化措施外,建議使用者須定期更換簡易電子認證密碼,以確保申 報資訊安全;若有密碼設定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客服電話0809-085-1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 服務。
★自111年10月20日起,以簡易帳號密碼申報上傳營業稅時,系統檢核輸入密碼需符合下述條件: 「密碼長度為8至12碼,且內容組合至少自英文大寫、英文小寫、數字及特殊符號〔特殊符號僅允許!@#$^*()〕擇取3類組成」。 請預先完成密碼強化變更作業,再執行申報上傳作業。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節省徵納雙方成本及稽徵作業簡便,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9條第4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的案件,得以公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免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務通知書。
該局說明,以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的核定稅額通知書均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納稅義務人,自今(111)年度起,配合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的下列案件,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的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日起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一)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清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有下列情形其中一項,就不適用:
(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 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申報適用同法第39條規定,也不適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國稅局將於今年7月29日首次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公告範圍為營利事業於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經核定符合上開適用範圍的110年度或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以公告代替核定通知書的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日起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查詢,或向所轄國稅局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土地移轉,申報人鮮少會以土地實際交易價格申報移轉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移轉現值之申報,當事人一般以公告土地現值或高於公告土地現值申報,即使所申報現值低於土地實際交易價格,仍符合稅法規定,稽徵機關將據以審核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申報之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則須提供土地交易證明文件供查明是否為實際交易價格,是否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也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NJB0AgM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累計欠稅金額逾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營利事業累計欠稅金額逾5千萬元之確定案件,該局將於本(111)年7月1日上午8時,於該局網站公告欠稅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欠稅人為營利事業者,一併公告其負責人姓名及地址,公告期間6個月至111年12月31日止。
該局說明,為有效防止大戶欠稅,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及財政部相關函示規定,各稅捐稽徵機關對上述之重大欠稅案件,應於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公告欠稅人資料並刊登於機關網站,且視欠稅金額變動更新公告內容。
該局呼籲,請欠稅人儘速繳清稅款,且因代收稅款機構收受稅款後至實際劃解入國庫有作業時間落差,欠稅人如於公告日前繳清欠稅者,請儘速與該局聯絡,並提示繳清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公告欠稅資料,影響聲譽,得不償失。
聯絡人:徵收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